就业法:正当理由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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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ust Cause 是美国劳动法诉讼中越来越普遍的标准,在美国,特别是美国工会中的雇佣合同纠纷中使用该标准。根据该标准,如果员工或工会领袖就违反其在 FDCPA 下的权利而对其他个人或组织提出投诉,则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,以证明相关活动并未发生。如果被告不能合理地履行这一举证责任,则法院必须撤销和/或禁止被指控的行为,无论所涉另一方是否同意被指控的活动。换言之,仅员工或工会出现在工作场所并不能确定相关活动确实发生了。
Just Cause 标准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附加于员工或雇主行为的“伤害”元素。根据正义事业,如果雇主或雇员的行为对非同事、家庭成员的其他人造成伤害,那么理性的人会认为雇主或雇员做出对自己或他人的投诉是“有害的” ,或密友。例如,一名警官没有合法的理由逮捕某人,只是因为如果该警官的行为被定罪,该人以后可能会受伤或死亡。因此,警务人员的聘用必须始终遵循严格的正义标准。
一个相关的标准是正义原因分析的“效果”分支。这部分分析要求雇佣行动证明两件事:(a)正在发生具体的影响,例如剥夺就业,以及(b)有理智的人会相信这种剥夺正在发生。如果合同的起草者不知道雇员的意图是什么,或者如果这样的行为有可能产生负面结果,那么原因是存在的,即使没有法律或实际理由相信这样的行为行为是非法的。这是员工将不公平待遇案件告上法庭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,并且可能对原告可以寻求的损害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影响。